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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是您和宁夏丝路风情旅游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明确租车服务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当您在相关页面上确认本协议的时候,您点击“我已知晓并同意以上内容”按钮,或者实际使用我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即代表您接收本协议的内容。如您在任何时候对任何内容存在疑虑或异议,请您立即联系我们(0951-5100000),以便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使您能充分理解。

   您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任何违法活动,车辆使用限于双方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不能要求驾驶员作出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

3、承租人应当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否则承租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

4、承租人未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或者车辆的性质正常使用,致使租赁车辆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未经我公司同意,对车辆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我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6、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造成承租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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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任何违法活动,车辆使用限于双方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不能要求驾驶员作出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

3、承租人应当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否则承租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

4、承租人未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或者车辆的性质正常使用,致使租赁车辆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未经我公司同意,对车辆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我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6、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造成承租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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